2012年9月15日 星期六

雲南-昆大麗之旅(十三)昆明_路南石林



Day 6(17.AUG.2012 Fri.) evning
【路南_石林會議中心】晚餐

在買絲綢的購物站「耽擱」了2個多小時之後,上車往距昆明市東100公里的路南縣境內出發,約2個小時的車程,路上偶有看到零星的幾處石柱群,散布在公路兩旁的山坡上,導遊小金開始在車上解說石林的由來始末。

「石林地質公園」位於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境內,總面積約350平方公裡,約在2億多年以前,這裡是一片汪洋大海,沉積了許多厚厚的大石灰岩。經過了後來的地殼構造運動,岩石露出了地面。約在200萬年以前,由於石灰岩的溶解作用,石柱彼此分離,又經過常年的風雨剝蝕,形成了今天的石林。天晴時,石峰呈灰白色,下雨時則變為赫黑色。

彝族是中國西南少數民族,少數分布於越南、緬甸、泰國等地,彝族還留存少許指路經和古彝文,而彝族語言屬緬彝語群彝語支,有六種方言。導遊小金說曾有日本的學者來到這邊尋根,因為他們認為彝文跟一些日本的古文字有極相似之處,彝族的方言他們竟然也隱約可以聽懂3成,為此日人還出冊成書,在路南縣這邊的居民以彝族居多,彝族是一個愛喝酒的民族,人民相當熱情,並勸告我們晚上逛街時儘量在飯店這邊的街道上就好,別過大馬路跑去彝族他們的村子去,避免言語及行為上產生一些誤解。

晚上用餐與住宿的地方是 「石林會議中心」,外觀看來也有點老舊,但領隊說石林這地方是非常鄉下的,沒有五星級的飯店,伙食也是比較普通,大家要體諒與包涵。但晚上的伙食明顯是比大理亞星飯店那邊要好許多,吃飯中飯店的人還賣一下字畫,那些字畫確是不俗,價格也不貴,雖說值得買回去作裝飾,但因為是大量複製重畫,相同的內容的畫作,也不知售出過給幾百位遊客了。是不是像台灣彰化鹿港那邊的手繪工廠一樣,由民工大量手繪複製後,成為廉價普及的商品,就不得而知了。一個畫家每天要供應那麼多畫作,依我的工作經驗來看,嘿系無可能的代誌。
在石林會議中心的晚餐,還有好吃的烤鴉耶
 這間飯店房間比大理亞星飯店,看起來要好一些,不過床有點硬,雖然只有三星級但也算是乾淨舒適,有種回到35年前台灣旅遊剛興起時,小時候住過的那種大飯店的感覺。

在放好行李後已是晚上8點多,我馬上迫不及待的想出去逛逛,因為來此之前並沒有下載石林這邊的地圖,也沒事先瞭解這裡晚上要去哪裡逛,走了一段路繞回原處,原本想放棄回飯店休息,無意間問了位路人,經過她的指點,走了大約20分鐘,終於來到他們這邊最熱鬧繁華的商店街道,也逛過這邊的「雙龍公園」,晚上公園很多人聚在一起在跳舞,像是土風舞那種,年輕人則是跳比較有動感的現代舞,跳舞在這裡是很popular的活動。再漫步走到圓環那邊的「百大超市」進去買一些東西,廣場上也是一群人聚著在跳舞,夜晚一直在陌生的街道晃到10點,才有點依依不捨的走回飯店。這裡的晚上只要桄對地方,其實還是很熱鬧的,路邊許多小吃攤三五好友聚著吃火鍋並喝著酒,生活非常愜意。回飯店的路也是靠張嘴問出來的,不然真不知要怎麼回去,總不能一直花錢坐計程車吧。

原本今晚打算找按摩店來按摩的,但昨晚大理古城那位年輕小伙子,下那麼重的手,夭受呀,今天整個背都在疼痛著,所以打算就早早回去休息。躺在有點硬的床上,背疼的有點難以入睡,前幾天的時光,一段又一段的印象,像是一張張的畫面不斷的在腦中回顧著,怎麼睡著的也是不曉得了,只覺得很快天又亮了。


Day 7(18.AUG.2012 Sat.) morning
【路南_石林地質公園】大、小石林

早餐是很簡單的自助式早餐 ,就很普通,不會有任何的驚喜,不過比起平時路上買個肉包或燒餅,就趕去上班,比起來這幾天吃得算比平常還好,吃完飯去逛逛飯店的商店,有賣天麻、川七跟靈芝。(後來導遊在車上有說了,飯店賣的藥材不要買,事實上她晚一點就開始推銷她們公司銷售的川七跟天麻了,小金拿出來的川七跟天麻,不論是在色澤、大小、包裝上都比較優,但價格也稍高一點點,一分錢一分貨吧。)
石林會議中心的自助式早餐

 上車後我們往 「石林地質公園」出發,大約30分鐘的車程,在停車場下車後,導遊先請我們去上一下廁所,因為石林相當大,裡面像個迷宮一樣,一時內急的話,可不容易走到廁所,而且門口這個廁所相當是乾淨的五星級廁所喔!

我實在很不習慣一路上不停地上廁所,哪來那麼多屎尿呀,不果我還是進去逛了一下所謂的五星級廁所,果然非常乾淨,每間廁所裡還設置了小台的液晶電視,讓你可以一邊拉屎一邊看節目,外面還有小馬桶,我猜應該是沖洗屁屁用的吧。
再次見到沒門的小馬桶,石林的廁所相當乾淨
在這裡的景區都很重視空氣品質,除了步行以外,你只能買票搭電瓶車(還好都包含在團費裡頭),急駛了一小段路後,就來到石林的入口準備驗票,進去後就步行去參觀,首先看的是大石林,看完大石林後,再搭電瓶車車去另一處看小石林。
進石林要搭電瓶車(購票收費的)

石林的入口(收票處)

入口處的石林湖,像個縮小版的桂林

免不了又是一個供遊客拍照的地標,又看到一堆人擠著拍照

前面這顆說是像老鷹....(XD)

來路南石林必拍的景點,前面永遠擠滿了人 ,要拍到沒人的畫面不簡單
許多介紹石林的雜誌或網頁都是以這地方為主角,看起來不陌生吧

石頭三分像,七分靠想像
導遊小金說啦,石頭三分像,七分靠想像,有些像老鷹,有些像蟾蜍,你覺得它像什麼就是什麼,這片石林真是大,裡面確實都是彎曲的羊腸小徑,有迷宮的氣勢,我因為沒聽導遊的勸說,剛進入石林後,突然內急想要拉肚子,在飄著小雨的小路上施展輕功一路狂奔,感覺像是涉過千山萬水般的遙遠,在了結一灘糞水之後,重新走入石林,那時人群已全進入石林迷宮中,我開始拿起相機大拍,由於天還飄著雨,石頭真的變黑暗沉,色澤層次感覺比雜誌上情天拍下的照片還美。

導遊小金怕我進來後走失,在岔路前請'阿正'停下等我,並轉達小金對我跑出去拉肚子的看法;她說如果真的來不及跑到外頭去上廁所,裡面那麼大可以找個角落蹲下來慢慢拉,唉,我笑了,哈......(她開玩笑的)。

石林裡的喀斯特地形,石頭都是奇形怪狀,前後左右上下各方位,看不完拍也拍不完,只簡單挑幾張分享。

別去管石頭像什麼,慢慢欣賞就好

此處都是'石林勝景'的範圍

劍峰,請恕弟子資質愚眛,實在看不懂,美就好了管它像不像

從高處的'望峰亭'上真的可以看到石林的群峰
看完大石林後,來這搭電瓶車往小石林出發

小石林入口處前的'幽池'

小石林必拍景點之一

小石林必拍景點---阿詩瑪,就像一個女孩背著竹簍

逛完小石林最後一瞥,準備搭車前往停車場

石林裡的民居都將要遷走,原來屋子往下挖還有石林


Day 7(18.AUG.2012 Sat.) morning~noon
【乃古石林風景區】

在逛完「石林地質公園」後,我們將上車去看另一處石林---「乃古石林風景區」,只要買了石林的遊覽卷(RMB175),就可暢遊6個景區(大石林、小石林、步哨山、李子園箐、萬年靈芝、乃古石林),除了乃古石林外,其它5個景點是在同一區域。

乃古石林即黑松岩景區,位於石林景區以北8公里處。清康熙《陸良州志》說:「石門峰,沿西四十里地名石門哨。」最早叫石門,因俯視時像一片蒼翠的松林而得名「黑松岩」,又因「黑」在當地彝語中稱「乃古」,所以又叫乃古石林。

乃古石林景區佔地也相當大 ,比較特別的是,這邊的石林顏色較偏黃褐色,大、小石林則是黑灰白交錯,雖然此地離大、小石林的距離不很遠,許多旅遊團並沒有特地拉車順道過來一看究竟,所以比起大、小石林,遊客相對就少了許多。

因為是同一張門票入場,在未下車前導遊特地請大家把票拿起來檢查一下,掉了就要重新買票入園,我把票拿起來看了一下,然後放在我的座位旁,下車竟然沒帶下去,一直走到遊客中心,要驗票時才發現沒帶過來,我雙手作揖請導遊先行,待我再次施展輕功,回車上拿票後隨即趕上。

我一路慢慢走著回車上拿票,再隨後進入園區,大伙們早已走遠看不到蹤跡,天還飄著小雨,四下已空無一人,一個走在這麼寬闊的草原石林上,好像有種脫離紅塵俗世的解脫,沒人的時候這地方,相當寧靜,聞著草地清新的空氣,心曠神怡極了,我就這樣慢慢獨享這片漂亮的乃古石林。
搭車來到乃古石林
乃古石林園區地圖

乃古石林的顏色偏黃,較高,像山

草原上已是綠意盎然

遼闊壯麗的草原與石林

此處稱為「梁祝相會」遊客來此必然會在石下合影,以茲證明曾經到此一遊

整座山都是喀斯特地形的石林

遠看像是遠古的叢林

出園區前最後一眼回眸望去

 當我慢慢逛出來時,我以為大家都上車等候,正要狂奔過去時,發現導遊小金在遊客中心的廁所前等著,還有人在上廁所呢,於是又慢慢的走去搭車,因為石林實在太大,可能是年紀漸長,剛剛走一遭也是會有一點喘的。



Day 7(18.AUG.2012 Sat.) noon
【石林苑美食城】--中餐
 逛完石林,已是接近中午時分,因為早餐不是吃很多,又走了一大段路(並且施展輕功在大小石林及乃古石林內狂奔^_^),肚子有點餓了,導遊非常貼心的從她百寶袋中拿出好幾種口味的零嘴,給大家分享與止饞,有蜜棗果干,辣花生米,爆米花......等等,通常接下來的節目就是,每一包10RMB,晚上有專人送到你房裡,常常跟團的人對這些試吃活動應該是再熟悉不過了,不管是台灣、澎湖、日本或中國,只要這種很貼心的福利一定是會有的。

在車上吃完零嘴後也來到中午用餐的地方,叫石林美食苑來著的,是家小餐廳,桌位不多,菜也是好吃,餐館有一半的地方是擺攤作點小生意,賣賣紀念品,這邊地瓜的品種與口味都與台灣的不同,非常值得一試。

在石林用餐的地方

中餐的蔡色
 用完中餐後,又到了午睡時間,要拉車回昆明去走訪「官渡古鎮」,一路上導遊還在說說小故事,及很認真的推廣川七與天麻,並且分享雲南普洱茶的泡法及品嘗心得,實在太睏了,不知不覺中聽到睡著。

 (未完待續---第十四篇昆明_官渡古鎮)

23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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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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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訪客 於 2020/05/08 00:33
    訪客
    文化路上的綠茶坊,古早味紅茶只要十元,也是很佛心❤️
    好呦,多謝推薦
    改天我也來去看看
    Claire廖小可 於 2020/06/09 21:54 回覆
    #2 訪客 於 2020/07/16 15:05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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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贰项】龚氏父子,杀害,嘉市赫赫有名~~【⚘巨德集团总裁~,⚘简 裁 俊平。。】。【⚘八大集团总裁~⚘高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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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4 筆 第 1 / 1 頁
    the best thing about this place was to have the kids to do it and I would have been there to take it out and have a look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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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4 筆 第 1 / 1 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排序: 篩選:全部原判例具參考價值足資討論精選裁判確定判決��非常上訴法院心證��案件爭點
    共 4 筆 第 1 / 1 頁
    序號 裁判字號 裁判 裁判日期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7,聲再,16 裁定 97.03.31
    偽造文書������
    ...之理由 ,足認本院已確定之92年度重上更字第331號判決聲請人 有罪,並非依憑另案共犯龔良榮另案之判決(即事後聲請人 所稱��龔良榮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字第101號判決有罪之前 審判決),則聲請人所稱本件有上開再審事由,已無足取; 又証人或共犯之供証,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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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4,聲再,42 裁定 94.06.03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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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1,上更(二),56 判決 91.03.21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重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斷。被告��乙○○與��沈清海、����彭富春間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一億三千一百 六十萬元,在五億元以下,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四、原審未詳為推敲致為被告有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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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88,上訴,1430 判決 89.05.29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法圖利之情事。又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 ,圍標之人早已決定價格,應無若經實際比價,各廠商間為求得標,會將合理 利潤降至最低,龔良榮所獲得利潤會減少之問題,是事實上圍標與有無實際比 價無關,亦難以圍標之事實即認有圖利之行為。 五、綜上各情,參互以觀,⚘足認被告...……有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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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訪客 於 2020/05/08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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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天我也來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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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訪客 於 2020/07/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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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4 筆 第 1 / 1 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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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裁判字號 裁判 裁判日期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7,聲再,16 裁定 9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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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理由 ,足認本院已確定之92年度重上更字第331號判決聲請人 有罪,並非依憑另案共犯龔良榮另案之判決(即事後聲請人 所稱��龔良榮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字第101號判決有罪之前 審判決),則聲請人所稱本件有上開再審事由,已無足取; 又証人或共犯之供証,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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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4,聲再,42 裁定 9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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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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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1,上更(二),56 判決 9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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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斷。被告��乙○○與��沈清海、����彭富春間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一億三千一百 六十萬元,在五億元以下,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四、原審未詳為推敲致為被告有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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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88,上訴,1430 判決 89.05.29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法圖利之情事。又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 ,圍標之人早已決定價格,應無若經實際比價,各廠商間為求得標,會將合理 利潤降至最低,龔良榮所獲得利潤會減少之問題,是事實上圍標與有無實際比 價無關,亦難以圍標之事實即認有圖利之行為。 五、綜上各情,參互以觀,⚘足認被告...……有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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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呦,多謝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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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ire廖小可 於 2020/06/09 21:54 回覆
    #2 訪客 於 2020/07/16 15:05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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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贰项】龚氏父子,杀害,嘉市赫赫有名~~【⚘巨德集团总裁~,⚘简 裁 俊平。。】。【⚘八大集团总裁~⚘高 总裁
    承安】。【��⚘⚘请上……司法院裁判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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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伪造公(私)文書"/……等案件(刑事類)<龔氏父子~中埔社口~聞人》


    ����.龔氏父子..…贪:亏/伪造公文書………不..法圖利之情事。又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 ,圍標之人早已決定價格,應無若經實際比價,各廠商間為求得標,會將合理 利潤降至最低,����龔良榮所獲得利潤會減少之問題,是事實上圍標與有無實際比 價無關,亦難以圍標之事實即認有圖利之行為。 五、綜上各情,參互以觀,足認被告...
    被引用 0 次
    共 4 筆 第 1 / 1 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排序: 篩選:全部原判例具參考價值足資討論精選裁判確定判決��非常上訴法院心證��案件爭點
    共 4 筆 第 1 / 1 頁
    序號 裁判字號 裁判 裁判日期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7,聲再,16 裁定 97.03.31
    偽造文書������
    ...之理由 ,足認本院已確定之92年度重上更字第331號判決聲請人 有罪,並非依憑另案共犯龔良榮另案之判決(即事後聲請人 所稱��龔良榮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字第101號判決有罪之前 審判決),則聲請人所稱本件有上開再審事由,已無足取; 又証人或共犯之供証,究可...
    被引用 0 次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4,聲再,42 裁定 94.06.03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關...
    被引用 0 次
    3.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91,上更(二),56 判決 91.03.21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重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斷。被告��乙○○與��沈清海、����彭富春間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圖利����龔良榮之金額一億三千一百 六十萬元,在五億元以下,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四、原審未詳為推敲致為被告有罪之...
    被引用 0 次
    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88,上訴,1430 判決 8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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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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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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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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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口鄉中正路137號 蔡姓家族
    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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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請大家小心惡劣廠商2017/7/27 下午 09:25:20��������(A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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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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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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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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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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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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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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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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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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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口鄉中正路137號 蔡姓家族
    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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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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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湖仔厝15鄰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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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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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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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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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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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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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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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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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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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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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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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3 03:07��廖志忠(65年生)有案底~窃贼
    2020/11/24 04:37Email: 標  題:無惡不作的 鐵工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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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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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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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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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6 16:26#1
    帥妹……粉!!厲害D!!!//中國大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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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7 13:51#1 拿麼D!!厲害!!中國高官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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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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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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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7 13:51#1 拿麼D!!厲害!!中國高官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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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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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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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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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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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7 13:51#1 拿麼D!!厲害!!中國高官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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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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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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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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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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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7 13:51#1 拿麼D!!厲害!!中國高官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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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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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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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判決 已經確定,惟原判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或較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法聲請再審,理由如下:(一)原判 決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包云云 ,無非臆測,甲○○既未參與開標作業,對於三廠商之出價 及比價結果,於沈清海製作「比價紀錄表」完成後,送閱之 前,自無從瞭解。依比價結果由出價最低之「英吉」公司得 標,擔任紀錄之沈清海乃據實製作「比價紀錄表」,而此項 確實之新證據之發現,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二)原判決事實 欄對於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 節,竟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 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三)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 如何行使前開不實登載比價紀錄表。(四)本件系爭工程驗收日 期係國曆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有「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 故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定要完工,而本件工期十天,施作當 年農曆春節係從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大年初一)起,依一 般公司初五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之慣例,自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工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完工僅五、六天, 則本件實際施工之包商龔良榮所供證農曆過年前兩三天開始 施作,最貼近事實,退步言,本件開標日期係八十五年二月 五日,此有前揭比價紀錄表可佐,而英吉營造公司申報開工 日期為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一節,亦有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函可 憑,綜上,比價紀錄表、工程驗收紀錄表及嘉義縣中埔鄉公 所函等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可使被告受無罪或較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爰請求裁定開始再審。 二、按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 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 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 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 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 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 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 ,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 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 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 聲請再審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 判可稽。 三、經查,(一)聲請人認原判決未審酌到卷內已有之證據「比價紀 錄表」,認定開標比價作業之前,甲○○已指定由龔良榮承 包云云,無非臆測,惟,原判決對所謂「比價紀錄表」並非 未審酌,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 ),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 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 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 ,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元價格得標之認定…」,復於 事實欄二清楚載明「查被告甲○○就前述工程,既預先指定 龔良榮承包,為了表面上合法,而作虛偽比價,而沈清海、 彭富春明知並無實際比價情事,卻仍於比價紀錄表上為不實 之比價記載,且龔良榮與龔政忠分別在前揭三家廠商之工程 估價單上為虛偽之記載,使沈清海、彭富春將標價填載於比 價紀錄表上,並已達行使階段…」,可知,「比價紀錄表」 固已存在,但原審業已調查審酌過,非法院不知未及調查之 證壉,自非所謂發現新證據。(二)聲請人認原判決事實欄對於 比價紀錄表已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一節,竟 無任何記載,遽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論處,此項新證據 足認應受無罪之判決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事實欄一,倒 數第五行(原判決第三頁),已載明「龔良榮安排編造之英 吉、安保二家公司標單及龔良榮之子龔政忠製作之政志公司 標單,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 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英吉公司以九十五萬 元價格得標之認定…」,顯然此項證據業經法院所已知,並 已調查,雖就此項比價紀錄表是否提出並本於該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有無記載,係原判決理由詳略之問題,尚不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是非得作為再審理由之所謂發現新證 據。(三)聲請人認原判決並未明確認定被告等如何行使前開不 實登載比價紀錄表云云,惟此係理由是否週延,有無違背法 律適用問題,尚非所謂發現新證據。另聲請人引用共同被告 龔良榮、龔政忠、彭富春在另案(96 年偵字第6329號), 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認本件有受無罪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惟該案復經本院94年5月17 日以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1號判決仍判處共同被告龔良榮 、龔政忠、彭富春有罪在案,並未改判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認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可查,聲請人之指摘,尚非有理 由,併此敘明。(四)關於本件施工時點,原判決業已調查詳細 ,於判決理由欄一之(六)說明如何採酌及未採之原由(詳判決 書第八頁至第十頁),聲請人仍執前詞,謂「工程驗收證明 書」係發現新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各情,足認聲請人所謂聲請再審之事由,無非係就原確 定判決未採信有利於其之證據而為指摘;然按證據之取捨, 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已非適 法之再審理由,況其所提之上開事由,或已為原確定判決予 以審酌在案,或雖疏未審酌,惟縱予審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 判決事實之認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94.02.02)刑事訴訟法 第 420、434 條(9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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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萬利鐵工廠 @@@廖姓男子(⚘前科累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筆 / 現在第1筆 友善列印|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强、廖松田、⚘廖志忠、⚘廖志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亲友即被告⚘廖志强、廖松田,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廖志强、廖松田,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廖志强、廖松田,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感謝您的留言,若有最新回覆將立即告知。 於 2017/7/31 下午 04:06:19 回覆
    感謝您的留言,若有最新回覆將立即告知。
    標題│⚘ 請大家小心惡劣廠商2017/7/23 下午 06:59:39
    ����中埔村被害人⚘林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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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onymousWednesday, August 11, 2021 at 2:22:00 AM GMT+8
    嘉叉中埔报导;;⚘⚘������
    【⚘万利铢工人】【��住址:嘉县中埔乡社口村33-3号或中埔隆兴村15邻8号】,刑案前科累累的(⚘廖松田17年生,⚘廖志忠65年生,⚘廖志贤66年生,⚘廖志虽63年生,⚘廖圣德82年生,⚘廖圣文85年生,⚘廖志雄50年生……等)组成窃盗、恐瞒取财集团。「勾结……」“����新北市林口区中正路137号5F屋主”「⚘蔡建成,窃盗、恐吓 取财集团(共4男1女,年龄约65岁以上)」。
    其中,����蔡建成,窃盗取财集团(4男1女),唯一的女姓,诉说,自己遭受到��⚘龚良荣(父)、⚘龚政忠(子),联手,⚘“强奸“及⚘“轮奸“……之类的骇人听闻……等……等话语……。(��该女是用麦克风+-扰音器喇叭……等3C,产品,,在台18线,大阿里山公路旁,大声喊话,让不特定人士,在公共场合,共听共闻)。
    ������【时间,大约癸生.在,民国110年6月27日,周未,凌晨1点10分左右】
    ��������【地点,发生在「龚氏父子」,的自宅(中埔社口村28-3号)附近(约50m处,……大阿里山公路,路段旁)。
    网友听闻(公共场合,共听共闻),骇人之事着实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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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1年8月26日 上午10:44
    【嘉义-中埔】报导

    【万利铢工人】【住址:嘉县中埔乡社口村33-3号或中埔隆兴村15邻8号】,刑案前科累累的(廖松田17年生,廖志忠65年生,廖志贤66年生,廖志虽63年生,廖圣德82年生,廖圣文85年生,廖志雄50年生……+++林淑媛<48年生,社口村38号>…………等)组成窃盗、恐瞒取财集团。「勾结……」“新北市林口区中正路137号5F屋主”「蔡建成,窃盗、恐吓 取财集团(共4男1女,年龄约65岁以上)」。
    其中,蔡建成,窃盗取财集团(4男1女),唯一的女姓(【pass!】老尪(公)……绰号“德仔”),……呛声说,……,自己遭受到……(父)龚良荣(40年生、,中埔乡社口村28-3号)、(子)龚政忠(63年生,中埔乡社口28-3号),两……父子,…………「(龚氏父子)……用他们的““大香肠““(指男姓生殖器,官).!!戳!!(摩擦),她的……「……““樱桃!!小嘴巴“““」……!!又!!!““戳““!!!……她的「““蜜桃臀““……!!」……「!!!(指女♀姓生殖器官)」,已有““多年……之久”“…………,「龚氏父子……做人、做事……拉拉……萨萨(指……肮肮……脏脏,之意““!!)」,真是…「(犬)狗父……(犬)狗子(意指犬父……生……犬子)!!!!」,之类的骇人听闻……等……等话语……。(该名女♀士(歹徒),是用麦克风+-扰音器喇叭……等3C,产品,,在台18线,大阿里山公路旁,大声喊话,让不特定人士,在公共场合,共听共闻)。
    【时间,大约癸生.在,民国110年8月24日,周二,下午(pM)17点05分左右】
    【地点,发生在「龚氏父子」,的自宅(中埔社口村28-3号//东方明珠国际大钣店正对面)附近(约50m处,台18线28K处,,大阿里山公路旁。。)

    网友……听闻(公共场合,共听共闻),,着实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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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义县~中埔】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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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蔡建成,窃盗取财集团(4男1女),唯一的女姓(老尪(公)……绰号“德仔”),……呛声说,……,自己遭受到……龚良荣(40年生、,中埔乡社口村28-3号)、龚政忠(63年生,中埔乡社口28-3号),父子,「吸奶头!!!」、……「舔鸡巴!!!、(指☞女♀姓的生殖器官)」、,…………「龚氏父子用他们的““大香肠““(指男姓生殖器,官)摩擦,她的……「大鸡巴!!!(指女♀姓生殖器官)」,已有““多年……之久”“…………,「龚氏父子……做人、做事……拉拉……萨萨(指……肮肮……脏脏,之意““!!)」,真是……「狗父……狗子(意指犬父生大'子)」,之类的骇人听闻……等……等话语……。(该女是用麦克风+-扰音器喇叭……等3C,产品,,在台18线,大阿里山公路旁,大声喊话,让不特定人士,在公共场合,共听共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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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匿名2021年8月27日 凌晨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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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强、廖松田、⚘廖志忠、⚘廖志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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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訴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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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亲友即被告⚘廖志强、廖松田,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廖志强、廖松田,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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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onymousWednesday, August 11, 2021 at 2:22:00 AM G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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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021年8月26日 上午10:44
    【嘉义-中埔】报导

    【万利铢工人】【住址:嘉县中埔乡社口村33-3号或中埔隆兴村15邻8号】,刑案前科累累的(廖松田17年生,廖志忠65年生,廖志贤66年生,廖志虽63年生,廖圣德82年生,廖圣文85年生,廖志雄50年生……+++林淑媛<48年生,社口村38号>…………等)组成窃盗、恐瞒取财集团。「勾结……」“新北市林口区中正路137号5F屋主”「蔡建成,窃盗、恐吓 取财集团(共4男1女,年龄约65岁以上)」。
    其中,蔡建成,窃盗取财集团(4男1女),唯一的女姓(【pass!】老尪(公)……绰号“德仔”),……呛声说,……,自己遭受到……(父)龚良荣(40年生、,中埔乡社口村28-3号)、(子)龚政忠(63年生,中埔乡社口28-3号),两……父子,…………「(龚氏父子)……用他们的““大香肠““(指男姓生殖器,官).!!戳!!(摩擦),她的……「……““樱桃!!小嘴巴“““」……!!又!!!““戳““!!!……她的「““蜜桃臀““……!!」……「!!!(指女♀姓生殖器官)」,已有““多年……之久”“…………,「龚氏父子……做人、做事……拉拉……萨萨(指……肮肮……脏脏,之意““!!)」,真是…「(犬)狗父……(犬)狗子(意指犬父……生……犬子)!!!!」,之类的骇人听闻……等……等话语……。(该名女♀士(歹徒),是用麦克风+-扰音器喇叭……等3C,产品,,在台18线,大阿里山公路旁,大声喊话,让不特定人士,在公共场合,共听共闻)。
    【时间,大约癸生.在,民国110年8月24日,周二,下午(pM)17点05分左右】
    【地点,发生在「龚氏父子」,的自宅(中埔社口村28-3号//东方明珠国际大钣店正对面)附近(约50m处,台18线28K处,,大阿里山公路旁。。)

    网友……听闻(公共场合,共听共闻),,着实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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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义县~中埔】报导

    【万利铢工人】【住址:嘉县中埔乡社口村33-3号或中埔隆兴村15邻8号】,刑案前科累累的(廖松田17年生,廖志忠65年生,廖志贤66年生,廖志虽63年生,廖圣德82年生,廖圣文85年生,廖志雄50年生……+++林淑媛<48年生,社口村38号>…………等)组成窃盗、恐瞒取财集团。「勾结……」“新北市林口区中正路137号5F屋主”「蔡建成,窃盗、恐吓 取财集团(共4男1女,年龄约65岁以上)」。
    其中,蔡建成,窃盗取财集团(4男1女),唯一的女姓(老尪(公)……绰号“德仔”),……呛声说,……,自己遭受到……龚良荣(40年生、,中埔乡社口村28-3号)、龚政忠(63年生,中埔乡社口28-3号),父子,「吸奶头!!!」、……「舔鸡巴!!!、(指☞女♀姓的生殖器官)」、,…………「龚氏父子用他们的““大香肠““(指男姓生殖器,官)摩擦,她的……「大鸡巴!!!(指女♀姓生殖器官)」,已有““多年……之久”“…………,「龚氏父子……做人、做事……拉拉……萨萨(指……肮肮……脏脏,之意““!!)」,真是……「狗父……狗子(意指犬父生大'子)」,之类的骇人听闻……等……等话语……。(该女是用麦克风+-扰音器喇叭……等3C,产品,,在台18线,大阿里山公路旁,大声喊话,让不特定人士,在公共场合,共听共闻)。
    ������【时间,大约癸生.在,民国110年8月19日,周四,正午(pM)12点42分左右】
    ������【地点,发生在「龚氏父子」,的自宅(中埔社口村28-3号//东方明珠国际大钣店正对面)附近(约50m处,台18线28K处,,大阿里山公路旁。。)

    ������网友……听闻(公共场合,共听共闻),,着实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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